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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981号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与刘德智、葛彬彬、芜湖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刘德智,葛彬彬,芜湖融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981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

负责人:曹洁,行长。

被执行人:刘德智,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葛彬彬,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芜湖融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青山街西侧融汇中江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德智、葛彬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融汇锦江房屋进行了拍卖,现经芜湖金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组织的拍卖,由买受人周伟竞得该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融汇锦江房屋产权登记至买受人周伟名下。

二、买受人周伟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三、原产权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晓明执行员  王晋湖执行员  徐华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强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