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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143号

杨香普与赵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香普,赵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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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杨香普,女,1955年9月29日生,汉��。被执行人赵银龙,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香普申请执行赵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杨香普申请将本案合并于[(2015)上法执字第118号]一案中一并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杨香普对此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