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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82号

刘斌与倪晋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斌,倪晋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82号

原告:刘斌,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倪晋彪,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斌与被告倪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要求倪晋彪及时偿还欠款,倪晋彪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给付,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刘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斌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许明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