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黄艺顶,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告方阳川,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现住龙海市。被告赖湘铃(系方阳川的妻子),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艺顶与被告方阳川、赖湘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艺顶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艺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艺顶负担。
审判员 陈国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