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105号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105号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丽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荣相军。被告张莉。

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启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