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柳初字第105号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丽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荣相军。被告张莉。
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启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