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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180号

俞松峰与翟付勇、闫培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付勇,俞松峰,闫培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付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松峰,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培争。

上诉人翟付勇因与被上诉人俞松峰、被上诉人闫培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付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付勇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付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上诉人翟付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