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付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松峰,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培争。
上诉人翟付勇因与被上诉人俞松峰、被上诉人闫培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付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翟付勇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付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上诉人翟付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