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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8号

孙某甲、史某某与肖某某、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史某某,肖某某,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孙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石门镇。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妻子。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熊延明,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告:孙某乙,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史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孙某甲、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乔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