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2012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周某2,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大学文化,现住昆明市。申请执行人周某1与被执行人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西法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2经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张宗波
代理
审判员 毛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