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69号
原告:方某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朝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传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