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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69号

方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69号

原告:方某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郭某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朝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传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