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70-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长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长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厂房和工业用地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现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