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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267号

王淑燕与刘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燕,刘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燕,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树强,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淑燕与被执行人刘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树强所有的位于禹城市某小区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一处。

二、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