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燕,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树强,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淑燕与被执行人刘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树强所有的位于禹城市某小区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一处。
二、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