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95号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
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小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武林,男,生于198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武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桂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云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