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行长。被执行人孙凤昌,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凤昌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33.2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633.28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了孙凤昌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