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江崇春。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283号附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4)烟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