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周双能,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张璞,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职工,住嵩明县。被告张珩,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双能与被告张璞、张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双能以二被告父亲张祖恩(债务人)已死亡,二被告作为子女已登报放弃继承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双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周双能承担。
审判员 李绍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