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017号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5-1-6,组织机构代码77848108-7。法定代表人邓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德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刘国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国伟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20元,由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方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