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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015号

陈宗明 与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宗明,姚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明,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姚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宗明与被执行人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5元及诉讼费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闻 剑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