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宋萍,蒙阴盐业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楠,学生。法定代理人宋萍,蒙阴盐业公司职工,(系原告王楠之母)。被执行人宋团,农民。被执行人蒙阴县广通汽车维修站。法定代表人唐海萍,经理。申请执行人宋萍、王楠与被执行人蒙阴县广通汽车维修站、宋团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65号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239.2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3239.26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宋萍、王楠与被执行人蒙阴县广通汽车维修站、宋团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