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0004-2号

沈松与孙林虎、梁奎、孙第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松,孙林虎,梁奎,孙第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04-2号

申请执行人:沈松。

被执行人:孙林虎。

被执行人:梁奎。

被执行人:孙第航。申请执行人沈松诉被执行人孙林虎、梁奎、孙第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