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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00137号

魏健与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街道焦湾村。法定代表人赵新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晨,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健。委托代理人韦晓龙,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谏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上诉人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书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