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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执字第34号

姚复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复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葛洪;李云娇;姚复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姚复彩,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住所地: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负责人:张计坤,经理。被执行人葛洪,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被执行人李云娇,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被执行人姚复书,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姚复彩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葛洪、李云娇、姚复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复彩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3073.78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的赔款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姚复书应履行的赔款义务经我院委托永善县人民法院执行,也已履行完毕。因葛洪、李云娇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审判长  马利军

审判员  王忠良

审判员  谭立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