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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535号

戴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535号原告戴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臧佩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