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535号原告戴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臧佩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仙 微信公众号“”
戴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535号原告戴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臧佩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