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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482号

上诉人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寿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安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泉,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云,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寿军,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农种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寿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西农种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祥云,被上诉人安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大西农种子公司与安寿军之间原有生意往来,大西农种子公司将其购买于2006年11月19日的精选机一台,拉到安寿军家让其精选种子,后大西农种子公司将精选机给他人使用,安寿军又将精选机拉回。大西农种子公司以盗窃报案至平罗县公安局,平罗县公安局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大西农种子公司索要,安寿军不予返还,大西农种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寿军返还精选机,赔偿擅自使用精选机折旧费、使用费及相应损失1万元。另查明,在大西农种子公司、安寿军生意往来中,只有本案一台精选机使用往来。原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大西农种子公司、安寿军均认可现在安寿军家存放的精选机是大西农种子公司所有,大西农种子公司有权要求安寿军返还,故对大西农种子公司要求返还精选机一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大西农种子公司主张的精选机损失1万元,因大西农种子公司、安寿军的纠纷之前是在有关机关处理过程中,处理结果未出来,安寿军暂未予归还,对大西农种子公司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安寿军辩称的本案应是刑事案件,不应按民事起诉,因平罗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已明确不予刑事立案,大西农种子公司以民事案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寿军辩称的该精选机是大西农种子公司用于抵顶双方生意中的定金,安寿军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安寿军辩称的大西农种子公司应赔偿其损失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

一、安寿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大西农种子公司返还精选机一台;

二、驳回大西农种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寿军负担。大西农种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错误。2013年9月底,安寿军未经大西农种子公司同意,擅自将大西农种子公司的种子精选机拉到自己家中使用。大西农种子公司得知后当即报警,并派人阻止安寿军使用种子精选机,要求其返还,但安寿军拒不返还。平罗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只能证明安寿军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安寿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占有种子精选机。

二、非法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2013年9月底,安寿军私自拉走种子精选机后截止现在一直使用。安寿军使用种子精选机产生磨损,且致使大西农种子公司无法进行种子精选业务,租用他人种子精选机收购种子产生损失。安寿军应当赔偿1万元损失。综上,请求:

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二、依法改判安寿军赔偿大西农种子公司损失1万元。安寿军答辩称,安寿军不同意返还涉案机器,史永泉找安寿军一起做生意,安寿军要求付10万元押金,史永泉同意了,并汇款5万元,余款用旧精选机一台作抵押,作价3万元,随后史永泉派该公司员工将该机器送到安寿军家,安寿军出具收条一张。安寿军不应当赔偿大西农种子公司损失。精选机拉来的时候就是坏的,无法使用,至今闲置。大西农种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二审中大西农种子公司为证实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费用票据3张、押金票1张。证实大西农种子公司租赁宁夏西北农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精选机1台,租赁时间为1年半,租赁费为18000元。安寿军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有异议,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安寿军不认可该份证据,且该份证据系大西农种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安寿军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他人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安寿军占有大西农种子公司所有的涉案种子精选机,属无权占有,安寿军应当将涉案种子精选机返还大西农种子公司。大西农种子公司二审提交的租赁合同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是否真实履行,且该部分费用的产生与安寿军占有涉案种子精选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史永泉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大西农种子公司收购谁家的草种就将弄到谁家”,能够证实涉案种子精选机并无具体的计费标准,且大西农种子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安寿军在占有期间使用涉案种子精选机。大西农种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安寿军占有涉案种子精选机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其要求安寿军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大西农种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夏大西农种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俊英

审判员  王正栋

审判员  魏聪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