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249号
原告:戴某,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张某,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孙荣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永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