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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990号

曹增杏与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增杏;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曹增杏,女,汉族,1953年9月29日生,昆明市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仁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增杏与被执行人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152.5元、执行费4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予以冻结,经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9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文 永

审 判 员 马 瑜

代理

审判员 陈 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海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