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937号罪犯尹德芹,女,汉族,1968年2月3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相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德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尹德芹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德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德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德芹减去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