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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301号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沈渡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沈渡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301号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淮安市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冰,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增波,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沈渡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济华,职务主任。 2015年2月11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4年11月占用王营镇沈渡村五组2133平方米土地建疏导点,建筑占地315平方米,所占地类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15平方米建筑物;3、罚款42667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文   斌

审判员 孙亚峰

审判员徐银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陆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