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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656号

程万海与屠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万海;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00656号 原告程万海,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西关村农民。 被告屠彬,男,32岁左右,汉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土山镇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程万海与被告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从2015年6月11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延长15日。

审 判 长 吴岩青

审 判 员 焦 阳

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