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00656号 原告程万海,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西关村农民。 被告屠彬,男,32岁左右,汉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土山镇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程万海与被告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从2015年6月11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延长15日。
审 判 长 吴岩青
审 判 员 焦 阳
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