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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88号

韩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88号

原告:韩某,女,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汪某,男,户籍地安徽省黟县,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