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88号
原告:韩某,女,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汪某,男,户籍地安徽省黟县,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