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564号原告郑志文,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青海涌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文与被告青海涌润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文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郑志文承担。
审判员 仲 继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索南旦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