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800-1号申请人李文敏被执行人李雪松申请人李文敏与被执行人李雪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雪松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某支行的借记卡账户中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雪松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某支行的借记卡账户中存款8265.80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雪松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某支行的借记卡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