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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427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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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郭某某,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委托代理人王有全,大荔县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委托代理人高建荣,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