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郭某某,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委托代理人王有全,大荔县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委托代理人高建荣,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