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07号原告王彪,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许汝成,男,1947年11月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与被告许汝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彪负担。
审判员 谭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