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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07号

王彪与许汝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彪,许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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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07号原告王彪,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许汝成,男,1947年11月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与被告许汝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彪负担。

审判员  谭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