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贺兰县洪广镇帝豪量贩式KTV,经营场所贺兰县洪广镇芙蓉鑫苑****号营业房。经营者王新平,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芳,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徐建红,女,汉族,38岁,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徐月霞,女,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郭宗龙,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桂香,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祁复兵,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刘金莲,女,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朱学红,女,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贺兰县洪广镇帝豪量贩式KTV与被告李芳、祁复兵、郭宗龙、杨桂香、徐建红、徐月霞、刘金莲、朱学红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洪广镇帝豪量贩式KTV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兰县洪广镇帝豪量贩式KTV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贺兰县洪广镇帝豪量贩式KTV负担。
审判员 杨学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赟勃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