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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33-1号

聊城城乡伟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城乡伟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城乡伟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峰,经理。被执行人李勇。聊城城乡伟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勇无存款、股权、车辆;李勇名下有房产一套(已查封),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