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行长。被执行人刘桂立,居民。被执行人王家荣,居民。被执行人赵振营,居民。被执行人刘养菊,居民。被执行人孙良才,农民。被执行人毕京云,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桂立、王家荣、赵振营、刘养菊、孙良才、毕京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了刘桂立、王家荣、赵振营、刘养菊、孙良才、毕京云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