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00号申请人盛大波,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法定代表人徐大庆,执行董事。申请人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大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赣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盛大波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承建的赣榆县罗阳镇阳光佳苑小区六套别墅(含徐大杏已出售给陈学振的别墅一套)交付给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赣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陈 严执行员 涂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修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