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1432号

刘奎珂与宋清军、崇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奎珂;宋清军;崇丽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商初字第1432号 原告刘奎珂,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宋清军,男,1965年2月12日生,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崇丽坤,女,1969年8月2日生,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珂与被告宋清军、崇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清军、崇丽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宋清军、崇丽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