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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行初字第30号

刘景元与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刘景元;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鹿行初字第30号原告刘景元,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鹿邑县,鹿邑县外贸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有明,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广亮,鹿邑县司法局玄武司法所所长。

原告张有明诉被告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琨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袁少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