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翟耀华。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