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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9号

马丽红与胡振彪、男、张立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丽红,胡振彪,张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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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马丽红。被执行人胡振彪、。被执行人张立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案件款122908.4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各银行进行查询,依法向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辖区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

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军

审判员 章智慧

审判员李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