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宋艳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宋艳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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