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子林,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苏长贵,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子林与被执行人苏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5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现已无执行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5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新超
审 判 员 单德瑞
代理
审判员 陶小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震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