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7949号原告刘想中,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户宣公路3163-3199号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董事长。被告双鸭山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达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马有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利,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想中诉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双鸭山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想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想中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三十七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