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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7949号

刘想中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想中,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7949号原告刘想中,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户宣公路3163-3199号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董事长。被告双鸭山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达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马有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利,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想中诉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双鸭山市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想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想中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三十七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