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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633号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宫学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康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