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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46号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46号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文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