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46号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文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