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07号
原告:陈修霞,女。
被告:何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霞与被告何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修霞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修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修霞负担。
审判员 焦玉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
陈修霞与何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07号
原告:陈修霞,女。
被告:何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霞与被告何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修霞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修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修霞负担。
审判员 焦玉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