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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007号

陈修霞与何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修霞,何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07号

原告:陈修霞,女。

被告:何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霞与被告何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修霞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修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修霞负担。

审判员  焦玉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