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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539号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建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肖雯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建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肖雯;叶裕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53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上海建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雯。被执行人肖雯,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裕安,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肖雯、叶裕安(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72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裕安名下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河南北路XXX号XXX室、3009a室、3028室、3063室、3073室的房产(系本案抵押房产)均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立艇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