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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74号

刘伟与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伟,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刘伟。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系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海行,董事长。被告韩海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