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刘伟。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系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海行,董事长。被告韩海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伟与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刘伟。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系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海行,董事长。被告韩海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