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高秀辉,女,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华,系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文化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承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第三人沈阳丰华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康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庆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系该公司抚顺区域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辉与被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丰华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辉于2015年6月11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雪光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刘立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